企業制定內部控制措施時,壹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建立內部控制崗位授權制度。明確界定內部控制涉及的各崗位的授權對象、條件、範圍和金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決策;(2)建立內部控制報告制度。明確規定舉報人和接收人、舉報的時間、內容、頻率、傳播途徑、負責處理舉報的部門和人員等。;(3)建立內部控制審批制度。對於涉及內部控制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審批程序、條件、範圍和額度、必要的文件、有權審批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的責任;(4)建立內部控制責任制。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相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和人員的職責和獎懲制度;㈤建立內部控制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方法、標準和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法和負責部門;(六)建立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有條件的企業應將各業務單元風險管理落實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系統。持續監控重大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根據形勢變化調整控制措施;(八)建立和完善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者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主導、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全體員工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備案管理制度;(九)建立重要崗位的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審批、業務辦理、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審計檢查。涉及內部控制的重要崗位可設置壹崗兩人、兩職兩責,相互制約;明確本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責任;把這個崗位作為內審的重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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