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同期相關申報和數據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第壹條規定,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與關聯方發生的業務往來進行相關申報,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企業年度相關業務情況。
擴展數據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的管理關系。這種關系往往是借助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實質控制而形成的。
關系的關聯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他股東控制或持有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有實質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資企業;發行人參與的合資企業;其他主要投資於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系密切者的企業;對發行人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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