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所有列入報表編制範圍的企業應在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並進行年終決算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規定組織報表填報和數據處理,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報表編制的統壹時間點為每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壹條 編報企業應依據財政部統壹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說明及軟件操作的要求,認真填制報表封面標識和有關報表指標,逐戶錄入計算機。
(壹)報表封面信息應按照國家統壹標準和財政部的統壹規定如實填報。
(二)報表的各項指標應按照報表編寫說明、指標解釋等統壹規定,根據企業年終會計決算總帳及有關明細賬資料和財產清查盤點有關資料據實填列。
(三)報表編制完畢後,須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查,在報表封面加蓋公章,最後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報表編制人員簽字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字並蓋章。
第二十二條 各類企業在報送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前,必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年度匯總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隨同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應對所屬各企業上報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按規定的疊加匯總和合並匯總兩種方式進行匯總。
(壹)在不具有產權關系(即沒有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企業間進行報表匯總時采用簡單的疊加匯總方式。
(二)在以產權為紐帶組成的企業集團內部或具有投資與被投資關系母子公司間進行報表匯總時必須采用合並匯總方式。
第二十四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疊加匯總方式是指將不同企業編制的報表所有項目按報表表式直接加總,不做任何調整,形成部門或區域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合並匯總方式是指企業集團或母子公司對內部往來項目或重復項目進行必要調整後,形成集團型企業或母子公司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具體應按照財政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