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或者扣繳。
納稅的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確定稅收優先權原則。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欠稅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三)納稅人未繳納稅款,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合並或者分立前未繳納稅款的,被合並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被分立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欠稅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4)稅務海關可以對未依法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五)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滯納金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定期公布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專人催報催款。二是建立動態監控體系,避免新的債務。稅務管理員會結合日常工作判斷企業使用發票的數量、經營狀況等因素,共同努力,以嚴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稅的發生。三是責任落實到人,清理舊債。對不能按時入庫的稅款,清欠責任落實到人,加強考核,協調各方進行清理。第四,管理和教育並舉,減少舊債。對欠稅金額較大的納稅人,深入企業實地核查,準確掌握企業經營信息和財務管理情況;對可能組織稅款入庫的企業,采取約談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加強政策宣傳教育、責令制定還款計劃等措施,定期督促企業繳納入庫欠稅。如果欠稅達到壹定期限,會通過外網通知。計算,全面反映申請、繳納、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情況。,不得違規設立表外賬戶,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來自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稅務機關申請全額征收。
(三)建立欠稅報告制度。納稅人未繳納欠稅的,應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及欠稅原因、清繳欠稅計劃等情況。申報間隔時間由各地根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撤銷、破產和大額資產處置的,應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按規定格式申報,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納稅人的動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