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壹旦申請獲得批準,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壹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壹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壹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