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監管下的本級及其投資逐步形成的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監管。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要目標,經濟目標次之。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尋求從消費者手中攫取更多的剩余。
2.私營企業
私人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依照合夥企業法或者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經營、自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企業有三種類型:
(1)獨資企業。指壹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企業。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協議投資,* * *同經營,* * *負盈虧的企業。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在三類民營企業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企業和私人合夥企業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3.股份制企業
通常稱為“股份公司”。它是適應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蓬勃發展的產物。早在18世紀,就產生於歐洲。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在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流行。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少數國有企業也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前提下,有計劃地探索和試行股份制企業。
股份制企業的特點主要是:
(1)發行股票作為股東購買股票的憑證,壹方面獲取股息,另壹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2)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3)隨著風險責任的承擔,股份制企業所有權收益分散,經營風險由眾多股東分擔;
(4)具有強大的動力機制,眾多股東從利益出發關心企業資產的運營,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企業的發展可以基於利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