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icp許可證必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萬元;
2.經營icp許可證必須具備必要的場地、設施和技術方案;
3.辦理經營icp許可證的公司屬於內資獨資企業;
4.經營單位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5.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6.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ICP許可證是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許可證之壹,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的第二類。其詳細經營範圍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加工和信息平臺建設,通過公共通信網絡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以及必須取得的合法業務準入資格。
ICP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信息組織和傳輸等技術服務:
1、信息發布平臺及交付服務,是指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服務。平臺提供商可以交付和分發文本、圖片、音頻和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的實際需要,發送到用戶指定的終端和電子郵箱;
2.信息搜索與查詢服務是指通過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與索引、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檢索與查詢服務;
3.信息社區平臺服務是指在公共通信網絡或互聯網上建立社會化網絡活動平臺,由註冊或群組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字、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臺;
4.信息即時互動服務是指利用公共通信網絡或者互聯網,通過運行在計算機和智能終端上的客戶端軟件和瀏覽器,向用戶提供即時消息(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
法律依據是《互聯網管理辦法》第五條: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違法。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並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