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工資
計提的職工工資本年度未實際發放的部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國有企業計提的工資超過上級核定額度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
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職工福利費有余額的,本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未先沖減余額,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
企業列支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各種福利性質的支出,應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否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工會經費
計提的工會經費未實際撥繳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列支的工會經費未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等合法有效憑據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4號:“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不得在當期扣除(軟件生產企業除外),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壹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職工教育經費有余額的,本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未先沖減余額,在費用中列支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五、業務招待費
發生的業務招待費60%部分未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調增發生額的40%;
發生額的60%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確定:首先計算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數額和實際發生額的60%的數額,然後以這兩個數作比較,依孰低數確定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數=實際發生數﹣孰低數。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六、捐贈支出
根據財稅20181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企業列支的直接向受贈單位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七、個人商業保險
列支的個人商業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超標準列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超標準列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九、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支付給關聯方的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關聯方借款額度標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稅前允許扣除的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權益性投資額×標準比例×借款利率(其他企業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企業實際執行利率)×(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用借款購買固定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壹次性在財務費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支付利息沒有取得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支付的跨年度費用
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費用壹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屬於以前年度費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對不屬本年度的部分,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壹、計提的各種費用、資產減值準備
計提的各種費用本年度未實際支付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二、暫估入庫材料、商品
估價入庫材料、商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合法票據的,已結轉成本的部分稅前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十三、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與稅法差異
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多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允許扣除。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及部分機器設備按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據,其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四、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資產
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其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二條:“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五、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購入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物品,壹次性計入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減除當年應扣除的折舊,若不減除可扣除折舊可做納稅調減處理)。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十六、視同銷售
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未視同銷售處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於交際應酬;
3、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用於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十七、無法償付的三年以上應付款項
無法償付的三年以上應付款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視各地情況而定)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河北省國稅局所得稅處《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號)第七條:“企業應對超過三年的應付未付款項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供能夠償付的相關證據(如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對已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在支付年度據實扣除。”
十八、資產損失
發生資產損失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即在稅前扣除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九、行政罰款、稅收滯納金
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罰款、稅收滯納金,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二十、費用支出中不合格發票
費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發票(包括:無稅務監制章發票;
以前年度費用發票;
單位名稱不符、不是全稱或無單位名稱發票;
開票方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已作廢發票;
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
企業使用非財政等部門收據;
塗改發票;
假發票;
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情形的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壹、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低於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對以前年度結轉到本年度的扣除額,做納稅調減處理。(本年度發生額加上調減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二、手續費、傭金支出
根據財稅[2009]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二十三、匯兌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二十四、黨組織經費
早期和近日中組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中***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中***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規定,兩個文件都明晰支付比例和範圍。
適用對象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
費用限額
1、國有企業黨組織
(1)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壹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2)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壹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2、非公有制黨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 號文件“建立並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費用範圍
1、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壹做”學習教育、“三會壹課”、主題黨日,培訓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務工作者,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進行黨內宣傳,攝制黨員電教片;
2、組織開展創先爭優和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突擊隊、黨員誌願服務等主題實踐活動;
3、表彰獎勵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黨組織換屆、流動黨員管理、組織關系接轉、黨旗黨徽配備、黨建工作調查研究;
5、走訪、慰問、補助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
6、租賃和修繕、維護黨組織活動場所,新建、購買活動設施,研發和維護黨建工作信息化平臺;
7、其他與黨的建設直接相關的工作。凡屬黨費使用範圍的,先從留存黨費中開支,不足部分從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中支出。(不含非公有制企業)
涉稅事項
對於上述費用發生,根據兩個文件均明確屬於管理費用即與生產經營相關。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取得所述開支範圍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除走訪、慰問、補助生活困難黨員支出外,其他情形均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表彰優秀黨員獲得獎金,應計入當月工資中,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取得補助生活困難對象,按規定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寫,應將該類費用通過《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納稅人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為創新基層黨建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制度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及納稅調整情況。
二十五、不得抵扣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6)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哪些事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技術轉讓所得。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或75%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或175%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不征稅收入。壹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