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此表填報本納稅年度及本納稅年度前5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填列此表時,註意以下要點:
(1)年度填寫順序和年份不能發生錯誤。“本年度”為匯算清繳年度,如對2008年進行匯算清繳,則“本年度”填2008年,確定本年度年份後,第五年至第壹年則依次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樣,反映“以前年度彌補虧損額”欄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壹年度則分別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彌補虧損的情況。
(2)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免稅合並、分立的,合並、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可以按規定彌補被合並分立企業轉入的虧損額。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合並企業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壹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並企業某壹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並後合並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該文同時規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因此,“合並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並、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後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新所得稅法對企業改組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政策尚未發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確。
(3)企業虧損額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彌補;彌補期尚未超過5年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繼續彌補。有的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虧損需要取得稅務鑒證後才能彌補,因此,企業應關註當地稅務機關這方面的規定。
5、《稅收優惠明細表》
本表填報納稅人因本納稅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減免稅、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抵免稅額等情況。企業匯算清繳之前,應首先判斷自己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否可以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在填列報表時,註意以下要點:
(1)稅收優惠基本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減免所得額和收入或擴大扣除;壹種是減免稅收。對於第壹類的稅收優惠,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因此,稅收上要求會計上單獨核算。對於第二種稅收優惠,需要計算除相應的稅款後才予以減免。因此,必須有應納稅稅收的情況下,才能減免。沒有所得額,就沒有稅收,也就不存在第二種優惠減免。
(2)根據表格的設計填報,作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減計收入(綜合利用資源項目所得減計收入)、加計扣除額(包括研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減免所得額(包括農業項目減免稅、公***基礎設施項目所得減免、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減免、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5大項;作為減免稅收的優惠主要有2項:減免稅、抵免所得稅額。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過渡期稅收優惠、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企業購置用於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企業購置用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等。其中,原購置國產設備經批準享受用新增稅收抵免投資額40%稅收優惠尚未享受完的,可以按規定繼續享受該項優惠。該2項優惠直接填入主表“減:減免所得稅額”和“減:抵免所得稅額”。
(3)稅收優惠政策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兩類,報批類減免稅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執行;備案類減免稅只要報經稅務機關備案即可執行。按稅法規定,只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稅務機關批準的,才屬於報批類減免稅。企業應關註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哪些屬於備案類減免稅,除備案類之外,其他屬於審批類減免稅。對於備案類減免稅,企業需要準備充分的資料以備稅務機關的事後審核。如果資料不符合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將不允許企業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從這方面說,備案類減免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收風險。
(4)按照原稅法規定,報批類減免稅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之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稅資料。新法尚未作出明確時限方面的規定,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辦理。
6、《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
此表填報納稅人本納稅年度來源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其稅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壹)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第二十四條規定含有間接抵扣的含義,只要是境外企業在境外繳納了稅收的股息紅利所得,無論該項所得繳納的稅收是企業所得稅還是預提所得稅,均可以在境內按規定抵扣。填報本表,需要註意以下要點:
(1)境外所得分為兩類:壹類是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壹類是直接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收入。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不要按我國稅法規定重新計算調整所得額,只要提供境外納稅數額的憑證證明即可(包括視同已納稅的免稅證明);對於直接來源於境外的收入,要按我國稅法規定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後,重新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可以抵扣的限額。如果上述從境外分回的所得是已納稅所得,應換算還原為稅前所得,據以填報計算。
(2)當境外所得來源於多個國家或地區時,應采取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扣計算辦法。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無論境內企業實行什麽稅率,計算抵免限額時,壹律按法定稅率25%計算。
(3)境內境外所得應分開計算,境外盈虧可以相互抵補,但境外虧損不能用境內所得彌補;新法填報辦法要求,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虧損,但實行間接抵免稅額的所得,不彌補境內虧損。
7、《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
此表為執行新會計準則納稅企業填報。新準則規定,對某些資產可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當這類資產公允價值提升時,會計核算上會反映增加利潤;當公允價值降低時,會計核算上又會反映減少利潤。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這部分差異要通過本表填報調整。主要通過這類資產的期初數和期末數的變化,進行簡單計算調整。需要註意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會計上不計提折舊,而稅收上允許計提折舊,這部分折舊差異,應在《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