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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是哪裏

法律分析: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1)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對其他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2)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並、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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