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欄“年份”應填寫公歷年份。納稅人應先在11行填寫“當年”對應的公歷年份;
2.第二欄“本年國內收入”第11行的金額應填入本年表F200第12-13行;
3、第3欄“分立虧損”填寫本年度企業分立中按照企業重組專項稅務處理規定剔除的合格虧損;
4.第四欄“合並或分立轉出的虧損-5年”填報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虧損,本年因合並或分立轉出的虧損不超過5年;
5.第5欄“合並或分立轉出的虧損——可恢復年限65,438+00年”,表示因合並或分立轉出的本年虧損不超過65,438+00年,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6、第6欄“彌補虧損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不同年度情況從“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寫此項;
7.第7欄1至10行“上年結轉至本年(報告年度)的可收回虧損,可用於彌補當年(報告年度)及以後年度;
8.第8欄“本年待彌補虧損”用於填寫用當年(申報所屬年度)收益彌補虧損前,本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損失用負數表示,等於第3欄+4欄+第5欄+第7欄的金額;
9.第9欄1行至10行“本年收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國內收益彌補”;
10、10欄為“本年收入彌補;
11.第11欄“當年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從第2行到第11行,填寫各年度未彌補且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