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免稅抵免公式,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稅收優惠規定應繳納的稅款;
2.抵免限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信用額度按國別(地區)計算,不按項目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乘以來自某壹國家(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除以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
3.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用年度信用額度抵扣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進行抵扣;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百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行為。根據《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規定,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在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上述專用設備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