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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規範企業投資行為,維護公***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核準和備案職責,對企業在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核準和備案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是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開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準批復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並在開工後是否按照核準批復文件或者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應當與規劃、環保、國土、建設、安全生產等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加強協調配合。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對已經取得核準批復文件的項目,由核準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已經備案的項目,由備案機關實施監督管理。對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核準批復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和監管執法程序,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保障監管執法經費,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及企業投資項目使用政府投資的稽察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對核準項目的監管第六條 核準機關對本機關已核準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壹)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已核準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核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四)是否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第七條 核準機關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監管需要和簡易、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上線核準項目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並對報送的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進行在線監測。第八條 核準機關對其核準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後至少開展壹次現場核查。第九條 已開工核準項目未如實、及時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核準機關應當責令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給予警告。第十條 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核準批復文件、項目變更批復文件或者批復文件失效後開工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第十壹條 項目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

對於有關部門依法認定項目建設內容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罰款。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但未依法辦理核準批復文件、項目變更批復文件或者批復文件失效後開工建設的,應當報告對該項目有核準權限的機關,由核準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依法處以罰款。第三章 對備案項目的監管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對本機關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壹)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屬於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三)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四)是否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監管需要和簡易、可操作的原則,制定、上線備案項目報送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並對報送的建設實施基本信息進行在線監測。第十五條 項目自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後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對其中屬於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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