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改制後債權債務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和吸收股權式企業兼並,實際上就是企業合並中的吸收合並、脫殼經營等形式的企業分立改制,符合企業分立的特征。企業法人的合並與分立是企業變更的壹種特殊形式。
2.托管經營是效益較好的企業受行政委派或與虧損企業商定,利用自身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壹定時間代為經營虧困企業的壹種經營方式。托管經營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公有民營)壹樣,嚴格地說只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不涉及企業產權的轉讓,企業法人主體沒有發生變化。因而,被托管企業在托管前的債務應繼續由被托管企業承擔。
3.小型國有、集體企業通過協商定價招標投標、拍賣等形式將產權轉讓給經營者或其他自然人,由該買者按個體工商戶或獨資、合夥形式的私營企業經營的,企業法人實體不再存續。
二、企業應如何進行債務重組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破產償債。
3.對於經營極差,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依法破產;債權轉股權;減免債務;托管或授權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