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水生態,防止水汙染,改善水環境,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2018年6月10日,18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正式生效,對企業廢水處理和廢水處理設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來,環保局將分享近年來執法過程中常見的“廢水”違法行為:
1,廢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包括廢水處理設施停運、廢水處理設施某壹環節損壞、廢水超過處理環節、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維護、當前廢水量超過廢水處理設施日均處理能力等。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以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暗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水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廢水過量排放
由於廢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不能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造成廢水超標排放。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