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策基礎
《關於印發通知》
二、申請材料
1.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為法人單位的,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授權委托書;不是法人單位的,還應當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書。
2.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被新用人單位接受的,應當持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3.在企業合並、分立、兼並、合資、合作、改制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持有相關文件或者證明。
4、變更勞動合同,應持原聘用人員就業登記表、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花名冊(壹式兩份)、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5、《社會保險申報表》等資料。
三、辦理程序
1.首次備案的企業到縣人社局人力資源管理科復印勞動合同備案材料,填寫合同申請表、備案花名冊壹、備案花名冊二(壹式兩份);報告經核實無誤後,加蓋單位公章到人力資源管理科備案,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2、企業每月有新簽訂或續簽的勞動合同,填寫備案花名冊兩份(壹式兩份);如果每個月都有解約的人,填寫解約單(壹式兩份);審核無誤後,報人力資源管理科蓋章備案。
四、辦理時限
三個工作日。
動詞 (verb的縮寫)基本政策
用人單位在第壹個工作日之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應當在十日內辦理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變更協議或者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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