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解析: 條件壹:及時進行補報。目前公示系統的年報功能已經再次打開,還沒有年報的小夥伴們抓緊時間進行補報,別忘了還有公示壹欄也要如實填寫喔。 條件二:時限在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當然,早補報,早申請,早移出。 條件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補報之後,妳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授權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移出異常名錄申請書前往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的企業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異常名錄。移出申請應寫明申請的機關、未按時年報的原因、補報的時間、申請的內容、落款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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