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映本企業在研發、生產、服務、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企業各項活動、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歷史研究具有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對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權益具有憑證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業需要貫徹執行的有關機關和上級單位的文件材料,非隸屬關系單位發來的需要執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與本企業有關的文件材料;所屬和控股企業報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對本企業各項活動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材料。第五條 企業下列文件材料可不歸檔:
(壹)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制發的普發性不需本企業辦理的文件材料,任免、獎懲非本企業工作人員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參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業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文件,未經會議討論、未經領導審閱和簽發的文件,壹般性文件的歷次修改稿、各次校對稿,無特殊保存價值的信封,不需辦理的壹般性來信、來電記錄,企業內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業負責人兼任外單位職務形成的與本企業無關的文件材料,有關工作參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隸屬關系單位發來的不需貫徹執行和無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屬和控股企業報送的供參閱的壹般性簡報、情況反映,其他社會組織抄送不需本企業辦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歸檔的文件材料。第六條 凡屬企業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本企業檔案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第七條 企業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壹般分為30年、10年。第八條 永久保管的企業管理類檔案主要包括:
(壹)本企業設立、合並、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產或其他變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構成、變更、召開會議、履行職責和維護權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業資產和產權登記、評估與證明文件材料,資產和產權轉讓、買賣、抵押、租賃、許可、變更、保護等憑證性文件材料,對外投資文件材料;本企業資本金核算、確認、劃轉、變更等文件材料,企業融資文件材料;
(三)本企業關於重要問題向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請示、報告、報表及其復函、批復,有關機關和上級單位制發的需本企業辦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對本企業做出的重要決定、出具的審計、公證、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業與其他組織和個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協議及補充協議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業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改革、年度計劃和總結文件材料,內部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業機構演變,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業涉及職工權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業文化建設文件材料;
(六)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業黨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聞媒體對本企業重要活動、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傳報道;
(十壹)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領導、社會知名人士等重要來賓到本企業檢查、視察、調研、參觀時的講話、題詞、批示、錄音、錄像、照片及企業工作匯報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業參與國家和社會重大活動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業職工參加省級以上黨、團、工會、人大、政協等代表大會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業直屬單位、所屬、控股、參股、境外企業和機構報送的關於重要問題的報告、請示和批復等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