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之壹。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是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形成。信息經濟學將代理人解釋為擁有私人信息的參與者(處於信息優勢),將委托人解釋為沒有信息的參與者(處於信息劣勢)。早在亞當·斯密關於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對委托代理問題進行了研究。“在錢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都是盡力為別人著想,而私人合夥公司的家夥純粹是為自己著想。所以股份公司的董事很難像私人合夥公司的成員那樣監督錢的使用,想得周到。”從史密斯的論述中,我們知道並且能夠理解,在沒有監督和鼓勵的情況下,期望經營者無私地為公司奉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事實也的確如此。畢竟不是“人民公社”時期。這種情況就是現代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問題。現代社會中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往往是以合同的形式確立的。這個合同是有約束力的協議,是合作博弈。很容易理解,它是壹個合作博弈,因為參與者對這個協議是忠誠的,也就是按照規則來玩,有時候它是通過契約雙方參與者的剩余實力來強化的,比如社會聲譽。實際上,委托代理理論下的契約也包含了非合作博弈的特征,稱為非合作博弈。我認為是因為兩個參與者在選擇與其共同行動時是不合作的,他們不壹定會對某個行動達成壹致,而統壹行動的發生只是因為契約本身的效力。
這種契約思想和理論使得委托人希望設計壹種機制,授權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要求代理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動。也就是說,這種契約機制是為了促使代理人采取適當的行動,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但是,代理人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希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了簡化問題,我壹般以企業主為委托人,企業經營者為代理人。在這種模式下,如果雙方,尤其是車主,都完全清楚操作者完成的動作。顯然,那麽,我們可以認為,完全沒有必要監督經營者,因為不存在欺詐的機會。但實際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和信息條件是不同的,這就導致了欺詐的問題。在委托代理關系下,財產的所有者最關心的是財富的最大化和如何增加其財富。物業經理主要關心的是公司的短期業績、個人薪酬和職位晉升等壹系列與個人利益相關的問題。因此,上述差異使得經營者能夠通過欺詐達到個人目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為不能被直接或完全觀察到。由於各個權利主體在企業中的地位不同,他們對企業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可能處於同壹水平。企業的股東和董事會不可能完全觀察到經營者的行為。運營商保留了大量信息。雖然博弈開始時信息可能是對稱的,但達成協議後就變成不對稱的了。信息的不對稱容易導致代理問題,代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無論是從“經濟人”還是“社會人”的角度解釋),都有可能做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導致欺詐的機會。
這裏的機會是指欺詐行為不能被發現或者可以逃脫懲罰的條件。機會是舞弊動機實現的前提,機會因素的存在使舞弊動機的實現成為可能。這既有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內在缺陷,也有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前者表現為會計造假,打擊力度較弱。相對於企業及其管理當局獲得的巨額利潤,其處罰力度在很多情況下是很小的。後者——內部控制缺乏或效率低下,會計和審計制度不完善,缺乏懲罰措施。雖然公司治理中有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但就目前情況來看,監督效果並不理想,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待提高。中國文化中特有的人倫關系也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存在先天缺陷,獨立董事很少發出與內部董事不同的聲音。我認為雖然獨立董事可以遏制舞弊概率,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大部分獨立董事作用有限。另壹方面,委托人希望控制代理人的行為。需要花費壹定的成本來制約運營商的權力,收集信息。當然,壹旦這個成本超過壹定限度,理性的經濟人就會根據成本收益原則,傾向於維持信息不對稱的現狀。信息不對稱是導致欺詐的重要原因,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外生不對稱信息,指的是交易載體本身的稟賦,而不是遊戲參與者的行為,即客戶的執行。比如租房的租客,並不完全了解房子的情況,但房東可能出於自己的目的,保留了壹些信息,尤其是房子的缺點,也可以稱之為“隱藏信息”。另壹種是內生的信息不對稱,也可以稱為“隱性行動”,是指在契約成立後,博弈的壹方無法觀察到另壹方的行動所造成的信息不對稱。比如,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後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飲酒、吸煙行為,委托人不了解代理人操作的結果;經營者充分意識到,公司的欺詐行為往往是由“隱蔽行動”造成的。上述信息不對稱最有可能導致我們所說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道德風險壹詞來源於保險,是參與者的錯誤行為導致的。是“契約後的機會主義”,因為上面提到的隱性行為屬於道德風險。比如前年我國保險業提出的酒駕險,人們壹旦投保了這種保險,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略酒駕的危險,讓保險公司承擔更多的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道德風險表現為理性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第壹,在訂立合同時,博弈的壹方沒有完全了解情況,可能誘發風險的不對稱。第二,契約有成本。如果沒有成本,那麽信息收集將使監管得到充分實施。但在現實生活中,壹個無成本的契約顯然是不可能的。
逆向選擇也來源於保險,是參與者對報告信息的錯誤選擇造成的。問題主要是指信息的差異或不對稱,是壹種“契約前的機會主義”。比如傳染病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而保險公司對此壹無所知。再比如,在欺詐問題中,經營者在取得經營權後,為了獲得隱性的相關利益,向用人單位隱瞞了自己的部分業務能力。也被稱為幫派悖論或借口,人們總是以主觀意圖來判斷自己,而以客觀行為來判斷他人。運氣和自我說服是財務報告舞弊或單純為自己開脫的客觀心理基礎。這種欺詐往往是管理層集體行動和決策的結果,所以我稱之為“幫派悖論”,即個人理性行為導致集體非理性,因為他們腦子裏往往有“法不責眾”的想法。通常情況下,我們會看到壹些被調查公司的管理者會為自己辯護說,他們所做的造假完全是為了渡過難關,為了全體股東和員工的利益,或者幹脆就是在管理團夥成員中“踢皮球”。如果被追究,經營者敢冒這樣的風險,只能說明他們的社會道德出現了“基因突變”,因為他們的行為動搖了社會道德標準中誠信的基礎。
而管理層作為成員較少的內部機構,“搭便車”現象和利益驅動團夥的理性自我說服,成為導致欺詐的心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