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財務核查的主要特殊程序包括健全控制制度、關註盈利增長情況、關註收入確認的真實性。
1、健全控制制度
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確保財務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
2、關註盈利增長情況
相關中介機構應關註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3、關註收入確認的真實性
發行人應結合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相關中介機構應關註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相關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中介機構應關註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
核查要求:
1、收入循環核查
核查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及會計核算的合規性。從發行人的自身情況分析,經常出現的問題有發貨開票確認收入原則與合同條款不符;驗收單要素不全;實物流與憑證流無法對應。或沒有臺賬記錄。
在執行核查程序時,容易出現問題的方面有未對業務流程、模式進行研究,收入政策制定不夠謹慎。
2、成本循環核查
發行人是否存在利用成本調節利潤情況。容易出現問題的有對生產流程、生產現場了解不深,習慣於財務數據分析。對投入產出分析缺少深度和廣度。特別農業企業、加工企業等特殊企業投入產出率關註不夠。對廢料產出、下腳料產量與正品數量之比等不夠深入。
3、資金循環核查
主要關註發行人現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額現金收支交易的真實性;同時關註銀行存款余額及其發生額、尤其是大額異常資金轉帳的合理性。在執行核查程序時的事項有銀行流水是否親自到銀行獲取;雙向流水核對是否對大額資金進行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