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秘密是指根據特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權益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由企業保守秘密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發記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實驗數據、測試結果、圖紙和樣品。
產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函電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信息、定價政策、財務信息、進貨渠道等。
第三條公司所屬機構、分支機構及員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經理、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等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職員,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特殊責任。
第四條公司的保密工作應遵循既保密又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對在保守和保護公司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安全範圍和安全級別的確定
第六條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和下列秘密事項:
(壹)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和經營決策。
(3)合同、協議、意見、可行性報告及公司內部召開的重大會議紀要。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種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5)公司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公開的各種信息。
(6)公司員工的人事檔案、工資和勞動收入及信息。
(七)公司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壹般決定、決議、通知、通知和行政材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機密。
第七條公司秘密分為絕密、秘密和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秘密是壹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損害公司的權益。
第八條公司秘密等級的確定:
(壹)公司業務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和技術資料屬於絕密;
(2)公司的計劃、財務報表、統計數據、重要會議紀要和公司的經營情況屬於保密範圍;
(3)公司的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的工資收入以及尚未進入市場或公開的各種信息,均列為秘密。
第九條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資料,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壹般與密級相對應,在特殊情況之外標註。當保密期到期後,會自行解密。
安全措施
第十條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接收、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通過計算機技術訪問、處理和傳輸的公司秘密,由計算機部門負責保密。
第十壹條對於涉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壹)未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復制或摘錄;
(二)接收、發送和攜帶,由指定人員進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將其保存在裝備良好的安全裝置中。
第十二條屬於公司秘密的設備或產品的開發、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進行,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如需提供公司秘密,應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涉及公司秘密的會議及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壹)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地點;
(二)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會議參加人員範圍,指定涉及涉密事項的會議參加人員;
(三)按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四)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五條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禁止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禁止以其他方式傳播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辦公室報告。辦公室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並扣減工資元以上:
(壹)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但已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壹)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的規定,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為他人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十九條公司與接觸重要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主要條款如下:
1.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2.保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保密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內,員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1.嚴格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
2.不向他人泄露本企業的技術秘密;
3.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新的研究開發。
第二十條對高級職員實行“競業禁止”制度,限制經理、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等高級職員的下列行為:
1.自己成立壹個與公司競爭的公司;
2.為我們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
3.在競爭性企業兼職;
4.引誘企業其他員工辭職;
5.從企業中吸引顧客;
6.離職後與企業競爭的其他行為。
非高級員工不執行“競業禁止”制度,不簽訂保密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其侵犯了公司的技術和其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凡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或交易合同或協議,均應附有“保密條款”,並對合同另壹方附加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中涉及的商業秘密需要保密的範圍;
2.合同的另壹方以及另壹方的任何雇員和代理人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
5.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采訪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
6.不允許無關員工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後仍然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等高級員工按本人月工資的65,438+00%提取“保證金”,存入公司專用賬戶,公司按銀行同期利率向擔保人支付利息。連續提取存款超過5年的,不再提取。保證人離職或退休並簽訂保密合同,且三年內無違約行為的,應向保證人返還本息。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