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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重大意義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並以此來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這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使中國第壹次在現代商事登記管理制度構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將成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

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會有以下的巨大作用:

明確了信息監管

《條例》充分體現了政府減少對企業直接幹預,從依靠行政監管手段向註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條例》建立的壹整套企業信息公示及監管制度,無疑是對政府傳統監管方式方法的壹次重大革新,可以說開創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先河,成為了在傳統監管基礎上的“第三維度”監管,放到世界法制發展史上看也應該留下壹筆印記。具體體現在:

1、規定了企業應當自主申報公示信息的義務。《條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屬首創。

2、作出了政府部門要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進行抽查,以及對社會公眾舉報公示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進行處理的規定。《條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監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舉報制度等等。《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可以看出,《條例》將企業公示信息監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在政府監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創,但其核心還是圍繞企業信息監管本身。

實現了信息監管

1、《條例》關於企業信息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保證了企業信息的真實、及時。《條例》賦予了企業自行公示信息的義務,企業不但要公示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還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信息。這壹規定對於身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的企業來說,對其主動申報公示信息的自覺性要求無疑是十分嚴格的。如果不給予嚴厲監管,信息瞞報、信息欺騙等行為有可能泛濫而壹發不可收拾。這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企業自覺履行公示義務。由企業通過政府部門搭建的信息公示平臺,自主申報公示信息,並對其信息申報公示行為加以監管,可以加強企業本身的自律,保證信息的真實可信,也為生意合作夥伴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保障雙方交易安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起到關鍵性作用。

2、轉變政府部門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為以信息管理為主的新模式。長久以來,政府部門對於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方法是相對簡單的。傳統以登記註冊、上門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需要花費大量的行政資源,也容易無形中增加企業成本,行政監管的效率不夠高。依據《條例》建立的信息監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轉變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過監管企業信息從而達到間接監管企業本身的實際效果,大大提升了監管工作的效能。在這之前此種模式的監管還沒有嘗試過,可以說是新的監管模式。可以預想在未來市場主體急劇增長,政府監管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將成為提升政府監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壹。

3、實現社會***治,營造守法經營的良好市場氛圍。企業信用信息都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守法、違法經營狀況壹目了然,其信用狀況由全社會來評判,其行為由全社會來監督,使得企業高度重視本身的信用,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經營,從而推動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有利於市場經濟環境的健康發展。

確立了信用約束制度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順利實施,《條例》規定了多項信用約束措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是中國社會信用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壹方面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另壹方面對社會提示風險。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進壹步強化了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實行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將企業的信息狀況公之於眾,由社會判斷企業的信用狀況,選擇是否與企業開展交易。實行不配合檢查的企業名單公示,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保證了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過實施企業信息公示、信息監管、信用約束,我國基本上建立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強化信用監管,註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幹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註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這對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要實現企業的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的自由選擇、自主消費,首要的條件就是企業、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途徑和渠道應該是公平的。正是因為有了企業信息公示這壹制度,企業的行為、市場的交易才能真正置於市場交易各參與方的監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才能得以維護,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才能實現,以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為核心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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