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8月7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核心內容就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後,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
規定了多項信用約束和監管措施。這充分體現了政府放松對企業直接幹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註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這些措施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公示信息抽查、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等。
主要體現出了以下四個特點:
壹是強化信用約束措施。不再依靠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這是最鮮明的特點。
二是體現部門聯動響應。在公示企業信息方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各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實現“壹處違法,處處受限”。
三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設定了企業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義務,政府部門不對公示的信息事先審查,信息壹經公示,全社會即可查詢,將企業對政府負責轉變為企業對社會負責,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四是推動形成社會***治。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壹。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