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享。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百度百科-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