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以下活動時應提供信用代碼:
(1)申請銀行貸款;
(2)申請稅收減免或土地等優惠政策;
(3)申請擔保公司擔保;
(4)簽訂經濟合同時進行資信審查和經濟合同鑒證;
(5)進行其他融資或其他信用交易活動
信用代碼作廢情況
(1)機構核準登記證書依法被吊銷;
(2)依法宣告破產;
(3)解散;
(4)依法被撤銷;
(5)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證合壹後只有壹個社會信用代碼編碼,就不分組織機構代碼、稅號和執照註冊號了,全部都由壹個號碼來代替。綜上所述,企業信用代碼可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具體流程可以根據以上內容,要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落實國務院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建設方案調整相關信息系統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納稅人,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記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即:新登記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已登記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