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名稱: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審批
二、許可內容: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審批
三、設定許可的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
四、收費:不收費
五、數量限制:本許可事項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材料目錄:
(壹)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申請表。
(二)《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組織機構圖(註明各部門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四)企業周邊環境圖、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註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所在相應位置)。
(五)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註明相應安全管理設施)。
(六)企業沒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的說明材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無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錄。
七、對申請資料的要求:
申報資料的壹般要求:
1、申請項目及內容準確,申請材料完整、清晰,使用A4規格紙單面打印或復印。中文不得小於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於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2、申請人提交的資質證書必須有效。
3、申報資料所附圖片必須清晰易辨。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生產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其填寫必須準確、規範,需加蓋單位公章。
八、申辦流程示意圖:
九、許可程序:
(壹)受理:
申請人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須知》第六條所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於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現場檢查: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報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通知申請人。
(三)審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3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批件》;不予以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送達:
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SFDA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十、承諾時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壹、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二、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三、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投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駐局監察局、政策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註:本須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