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達到退休年齡後,不能享受領取養老金的社會福利;
3.如果要在海外定居,會被阻止出境,不能坐飛機,不能辦理移民;
4.想旅遊或探親,就買不到高鐵票,坐高鐵出行;
5、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管、法人、股東等重要職務。
法律依據:《異常經營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異常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