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壹)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