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所有其他應急崗位壹樣,企業的首席應急官是分配到企業組織內部的壹個工作崗位,而不是分配給某個人。這樣就消除了因人員調動到其他崗位或其他崗位變動而引起的企業人員組織結構變化帶來的混亂。
企業應急總指揮的職責是:
(1)分析緊急狀態,確定相應的報警級別。這些分析應根據相關的危險類型(例如火災、爆炸和泄漏)、其潛在後果(包括企業內外)、現有資源和控制緊急情況的行動類型進行;
(2)指揮和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3)與企業外部應急響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的聯系;
(4)直接監控緊急操作員的行動;
(5)確保現場和企業外部人員的安全;
(6)協調後勤以支持響應組織。
在執行這些任務時,企業應急總指揮會得到從事特殊任務的應急人員的幫助。企業應急總指揮不能將以下任務委托給員工:
(1)啟動應急組織;
(2)緊急評估,包括提高或降低緊急警報級別;
(3)通知外部機構;
(4)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五)決定退出企業或者其他部分;
(6)確定企業外部受影響區域的安全性(例如,在有毒氣體泄漏時建議疏散或安全避難)。
當企業應急指揮人員的職位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所有負責各種響應職能和政府響應組織和部門的人員。
壹般來說,所有的應急崗位,尤其是企業的首席應急官,都應該有壹個代理人,避免企業的總經理或其他領導不在現場時代替其履行職責。企業首席應急官在突發事件中受傷時,代理人應當對其職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