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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及管理是怎樣規定的

(1)食品安全信息統壹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應當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具體分為三個層次:

第壹,衛生部統壹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級衛生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食品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第三,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2)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壹,報告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通報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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