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體工商戶,《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檢驗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異地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交回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
對於非個體工商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59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檢。時間壹般為每年3月1至6月30日進行年檢。
同時,根據《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不接受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日期和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放置在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的,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