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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增加經營項目怎麽辦?

增加經營項目內容的,需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壹、變更登記內容和材料: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變更經營範圍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註意:

1.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為A4紙。

2、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3.以上涉及股東簽名的,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二、變更程序:

1.辦理流程:領取咨詢表格→申請註冊→領證(通知)。

2.報名程序:受理、審核→批準→發放(通知)。

三、變更登記費:

掛號費每戶10元。

擴展數據:

壹、應滿足的條件

1.城鎮失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有經營能力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業務能力和業務技術。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待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2、離休、退休人員應持有退休證,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單位出具退休證;

3、辭退(包括停薪留職),應持原單位的批準證明;

4、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就業證;

5、農村村民,應持有當地鄉(村)證明。上述人員報名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外來人員還須持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和發證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三)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表;

(4)營業場所證明:

1,使用私有房屋(非住宅)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以此房屋作為經營使用證明;

2、使用公房自用的應提交房管部門的房改證明;

3.經營場所為租賃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

4、經營場所在路邊占道口的,應提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占用道路許可證或批文;

(五)申請生產經營國家規定的行業或者品種的,應當提交許可證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聘用員工,應當提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員工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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