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其中第40條和第41條對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輔助會計資料,以及企業取得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認證的,不得導出紙質資料作出了相應規定。
可以說,《標準》在政策層面實現了無紙化破冰,是工作標準的重要突破之壹,將對提高企業會計工作效率乃至全社會信息技術的深入應用產生深遠影響。
該標準的頒布將促進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及相關服務的質量,規範信息環境下的會計工作。
如今,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材料可以取代紙質材料。然而,由於過去的文件和習慣和觀念的限制,企業不得不將電子會計資料導出到紙質文件中,導致紙張、設備、能源、人力和存儲空間的消耗。
另壹方面,該標準從政策制度層面認可了電子會計數據的效力,在壹定範圍內免除企業打印會計數據的義務,並對相關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不僅方便會計人員操作,也有利於充分發揮企業作為信息主體的作用。
“雖然無紙化是方向,但會計數據作為會計結果的證據和線索,就其保存價值而言,並不是無條件的。準則第40條和第41條中的規定有兩層含義:壹是會計數據可以無紙化管理;第二,只有在會計事項可追溯、可證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會計數據的無紙化管理。”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強調,“兩個規定的區別在於,第40條是關於內部生成會計信息,第41條是關於外部獲取會計信息。”據了解,《規範》明確規定,可以無紙化管理的內部生成的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輔助資料。這裏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而會計輔助資料則有廣義的含義,包括固定資產卡片、項目明細賬、銀行對賬單和其他會計資料。
該標準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財政部6月30日發布的《商品化會計軟件評價規則》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財政部要求,工作規範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會計軟件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實施之日起3年內升級完善,達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