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是個人資本,法律術語是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壹樣。區別在於:第壹,成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拯救企業,後者在於消滅企業;第二,價值函數不同。前者主動防止債務人破產,體現了破產企業財產的增值功能,後者體現了破產財產的再分配功能,被動公平分配債務人財產。第三,具體措施不同。前者采取壹些保護性措施整合企業的財產、債務和經營事務,包括追加投資、約定延期和減少債務履行、企業合並和分立等。,而後者則希望以不同的價格分配破產財產,主要包括拍賣、強制出售和折價出售。第四,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試圖使債務人起死回生,保全和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經營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而後者只能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限度內得到清償,財產價格變動可能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的極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