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第五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衛生計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做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對外服務機構,應當對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要的輔助服務技能培訓。第八條 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規定,自覺維護無障礙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對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以及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第十壹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建築、公***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無障礙設施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下列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殘疾人等代表試用,聽取殘疾人等代表對無障礙設施的試用意見: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對外服務場所;
(二)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旅遊等公***服務場所;
(三)金融、郵政、電信等營業場所;
(四)大中型商場、餐飲、住宿等商業服務場所;
(五)供養、托養機構等公***場所。第十四條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無障礙改造計劃進行改造。第十五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予以保護,發生損毀或者出現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修復責任;沒有約定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維護、修復責任。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改造:
(壹)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對外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服務場所;
(五)街道、鄉(鎮)及社區(村)的公***服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