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申報不再需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意見(包括土地調查報告、地方已發行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占GDP比重報告等。)、招股說明書摘要、地方政府關於同意發行債券的文件、主承銷商自查報告、承銷團協議、定價報告等。,但要求發行人公示與債券償還直接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收費權等。,並將其納入信用記錄,由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債券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技術評估,優化內部審核程序。債券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我委審批時,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情況不超過60個工作日),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