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征地拆遷程序
征地程序分為兩部分,即征地審批程序和征地實施程序。
(壹)征地審批程序
1,建設項目由國務院、省政府或其他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市縣政府土地部門審查制定征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征地方案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土地征用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批準前)
(1)發證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組。
(3)公告內容:被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
(4)釋放後果: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種植、種植、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在征地時不予補償。
2.征地調查(征地批準前)
(1)調查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2)調查內容: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別和面積,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別和數量。
(3)確認調查結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確認調查結果。
3.發布征地公告。
(1)發證機關:市、縣政府,由土地管理部門執行。
(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組。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
(4)公告的後果: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書等證件。
(5)未登記的後果:不納入賠償範圍。
5.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起草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起草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公布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五)審批: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政府批準。
6.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認定審批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7、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2)費用支付:所有費用應在計劃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8.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
第二,企業征地拆遷補償
1.賠償範圍是否有遺漏。拆遷律師總結,企業拆遷補償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和損失、企業裝修配件損失。此外,拆遷方還可能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企業設置壹些獎勵。具體獎勵金額根據不同項目實施意見確定;
2.補償標準是否公平合理。各地制定的補償標準可能不壹樣;
3.企業的預期利潤。預期虧損主要是指企業根據往年情況可以預期的利潤。被拆遷企業應出具相關資料並計算近幾年的平均利潤以證明投資收益的合理回報,並結合剩余經營期計算預期利潤損失。
三、征地補償費項目
1.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4.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為安置因征地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