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具體編寫時,標準的結構和格式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內容應完整並準確表述產品的功能特性,可參照壹些相似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如果感覺困難耗費時間,可以代理編寫。
壹般規定
有些國家標準是對同類產品作的壹般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不是特指某種單壹產品,但其中有些標準或標準條文規定是強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在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時必須遵照執行。
如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國家已有強制性標準,對不同種類、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限量作了明確規定,企業標準中就不能隨意對這些項目和指標加以改動。
PS: 企業標準壹般以"Q"作為企業標準的開頭。Q/XXX J2.1-2007 XXX 為企業代號,可以是企業簡稱的漢語拼音大寫字母 J 為技術標準代號 G 為管理標準 Z 為工作標準 (或以1,2,3數字表示)?
如: 2.1 為某個標準在企業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號 ( 2為技術標準體系中的第二序列產品標準,1為其中的第壹個產品標準)。
擴展資料
制定企業標準的原則:
(1)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2)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3)有利於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4)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5)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6)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7)本企業內的企業標準之間應協調壹致。
為了適應市場競爭,企業了解標準化工作的相關知識,解決產品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我國的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實施企業標準化管理和制定企業標準的企業,應按照系列法律法規的要求管理和應用。
按照適用範圍將標準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個層次。各層次之間有壹定的依從關系和內在聯系,形成壹個覆蓋全國又層次分明的我國標準體系。企業標準雖然是我國標準體系中最低層次的標準,但這不是從標準的技術水平的高低來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