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來說,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不能再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吊銷營業執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壹。根據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應當解散。公司股東自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過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實現自己的債權。企業前置許可被撤銷或吊銷,在責令期限內拒不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業、對外貿易、餐飲、服務、旅遊、手工業和修理業中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
(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
(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