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被解散、撤銷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印章,將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和開戶銀行,並發布註銷登記公告,宣布該事業單位已經終止的行政執法行為。凡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的事業單位,即從法律上確認了其法人主體的消失。已經確認消失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不再受法律保護,也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是當事業單位被撤銷或自願解散後,必須依法進行的登記管理行為。在現實中又分為自願申請和強制執行兩種情況。自願撤銷或自願解散的,為不再承擔依法不應再承擔的責任,通常自願地申請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由於嚴重違法等原因,被有關部門責令解散的,需依法強制其申請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無論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均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