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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他人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起訴狀中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起訴過程如下:

1.首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準備起訴狀及其副本和證據材料,包括原告的主體資格材料和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2.其次,如果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有的法院會當場受理,有的法院會在7天內通知是否立案。立案後,應盡快預付訴訟費,訴訟費壹般會由敗訴方承擔。需要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在立案時或者立案後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備案手續提交後,就等通知了。如果立案,法院會發短信或者電話通知,告訴原告案子在誰手裏。

4.法院接下來要做的就是交付。法院會根據被告提供的聯系方式、現住址等信息進行送達。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由法院進行公告。所以當被告下落不明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開庭傳票。法院在受理案件後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可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並在5日內將被告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在交付過程中,有些案件可能會通過調解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將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當事人壹方不承認也不否認對方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但經審判人員解釋、質證後,仍不明確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承認該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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