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院有關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有關案件與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有法律關系,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法人都應當對原告負責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可以請求將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法人壹同列為***同被告,也可以選擇將其列為第三人。例如,對方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原告訂立民間借貸合同,借款用給單位生產經營,原告如果請求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疑可以將兩者同時列為被告。因此,將公司法人股東列為和企業列為***同被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其他情形包括:
(1)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法定代表人擅自處理公司財產,應當列為***同被告;
(2)法定代表人向稅務機關隱瞞實情,應當將其列為***同被告;
(3)法定代表人隱匿公司財產或抽逃資金,應當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同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