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書可以手寫或打印。民事起訴狀的內容不需要書寫或打印,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包括信息、具體的訴訟請求、基本的事實和理由。簽字人的簽名,如果是單位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書和傳票有什麽區別?
起訴書和傳票的區別如下:
1.起訴書是原告制作的文件,提交給法院,說明爭議的原因等。,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傳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前,向案件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告知其開庭日期。
2.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該案件被移交,並附有起訴書;民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遞交起訴狀;沒有訴訟的法律文件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