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擴展數據:
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壹般情況下,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典型的勞動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處理。
2、集體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集體勞動合同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協議。集體勞動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因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範疇。
3.事實勞動關系爭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的事實。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會相應支付他工資。因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4.勞保糾紛。勞動保險又稱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社會成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實踐中,最常見的爭議是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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