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汽車租賃公司註冊條件:
1.汽車不少於20輛,汽車及車輛價值不低於200萬元;
2自有汽車應為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新車或二手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3.公司要有流動資金(不低於汽車價值的5%);
4.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停車面積不小於正常持有的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5.有專業人士。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材料及要求:
1.《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登記表》要求完整、真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並加蓋公章;
2 .《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有“機動車維修經營”項目;
3.維護站點信息。《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中規定的經營場所(包括生產車間、業務接待室、停車場和總成大修車間的面積)的平面圖、土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4.維護人員信息。《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中從業人員信息匯總表。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和從事燃氣汽車、電動汽車維修操作的人員,包括從事燃氣系統、電氣高壓系統維修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書。
5.維修檢驗設備匯總表和計量檢驗設備的計量檢定證書;
6.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根據備案內容要求,對照《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2014)及相關標準,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核定經營類型、經營戶、項目類型,確定經營範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