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主要有六章,分別是第壹章總則、第二章銷售行為規範、第三章銷售市場秩序、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和最後壹章附則。在汽車銷售方面主要推進了四個方面的改革。
壹是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壹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推進多樣化銷售模式,國家鼓勵發展***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流通體系。這對於促進市場競爭、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是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加註重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並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使消費者在購買汽車及售後服務中能夠明白選擇、自由消費、放心消費。
三是促進建立新型的市場主體關系。以問題為導向,針對行業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引導規範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的交易行為,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充分發揮零供雙方積極性,對零供雙方的行為都進行了明確規範,比如,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四是加快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采用“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供應商、經銷商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基本信息和有關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