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條?需要更新小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完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新指標。申請未通過審查的,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提交的更新指標申請,指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審核不予通過。
擴展數據: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夫妻壹方將在本市登記的汽車名稱變更為另壹方名稱,且受讓人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可憑結婚證等有效證件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指標。
變更登記後,原車輛所有人不得相應申請更新指標;變更登記後,車輛在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後需要申請更新指標的,應當根據變更登記前車輛所有人取得車輛的方式和時間,參照本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更新指標的類型。
深圳增量調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