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工業企業的劃分標準為:同時滿足銷售額3億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億元及以上,從業人員2000人及以上。國際常用以下5個指標來衡量:創業的核心技術;規模經濟,也就是成本優勢;對供應鏈的管理能力;品牌價值;資源壟斷。
中小企業又稱中小型企業或中小企,它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在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上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此類企業通常可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皆不大,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幹涉較少。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對其界定的標準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動態變化。各國壹般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融資方式及所處行業地位等,量的指標則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實收資本、資產總值等。
小企業是指勞動力、勞動手段或勞動對象在企業中集中程度較低,或者生產和交易數量規模較小的企業。與中型企業有很大不同。為了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小型企業的發展,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中)小企業的範圍和特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相應地確定中小企業的概念。對小企業的界定因地域、行業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我國界定小企業的標準是依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並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
壹、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1]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壹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壹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壹項即可。
2。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鐵路運輸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大、中、小企業如何劃分標準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