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中的空白項目不填合法嗎?
不合法。
為避免分歧和爭議,勞動合同中的所有空格都應填寫。
除了基本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中還有壹些自我約定的條款,如試用期、培訓、保密、保險和福利待遇等。這些自我約定的條款可以寫在合同的空白處。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二,簽空白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有風險。
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或者缺少實質內容的合同,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補正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因為空白勞動合同依法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能保留好證據證明空白勞動合同的存在,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空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空白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所以,無論是勞動合同中的空白項,還是空白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只要簽訂空白勞動合同,自身的權益就存在壹定的風險,因為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生效,而如果勞動者只是簽訂空白合同,用人單位隨便在空白合同上填什麽內容,勞動者都簽字確認了,就侵犯了勞動者的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