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民間資金投入到礦產資源勘查中,由此產生了大量的私營獨資探礦權人,他們的出現帶動了礦產資源市場的發展,彌補了國家投入資金不足,為礦業權可持續發展作出了壹定的貢獻。但也存在壹些不規範的勘查行為,如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已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整改和頒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項目坑探工程監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探礦權人在申請探礦權時應提交與有資質的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從事地質勘探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地質勘查資質,安全監督部門依法審核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合法性。也就是說探礦權人必須是在取得某壹區塊的勘查許可證後,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許可證和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地質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然而在許多探礦權項目開展的地質勘查活動中,受委托的勘查單位只承擔了年度勘查設計方案及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具體實施承擔勘查項目的還是探礦權人,特別是坑探工程。由此就出現了不具備安全許可證和地質勘查資質的探礦權人不依照勘查設計方案進行盲目施工和以采代探的行為,從而造成安全隱患隨之增大,礦產資源被亂采亂挖的現象發生。針對這壹現象,下面就如何加強探礦權的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談談看法。首先探礦權人依法取得某壹區塊的探礦權後,在勘查實施前應與受委托的地質勘查單位***同到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按照《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和《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DZ∕T0215-2002)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勘查項目的設計、施工作業、管理、設備儀器的配置情況和對探礦工程專項設計進行審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探礦權人發放開工令時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作為必備要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壹律不得批準開工。探礦權人在取得開工令後,必須在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同監督,標識牌的內容包括探礦權人、項目名稱、勘查許可證號、勘查許可證期限、勘查礦種、區塊範圍、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監督部門、制牌時間。探礦權人在完成上述勘查實施準備工作後,方可進入實施階段。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對勘查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壹方面是註重日常的動態巡查管理。在日常執法監察動態巡查中,壹是對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員、施工人員的在崗情況和施工日誌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並將檢查情況與礦政管理部門加強銜接。二是監督勘查單位嚴格按照地質勘查設計方案進行探礦,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若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對原設計進行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機關批準後方可實施。另壹方面是加強探礦權年檢工作的監督管理。壹是在每年度進行探礦權年檢階段,須由探礦權人向礦政管理部門提交與勘查單位完成當年度的勘查工作量確認單和工作費用結算相關的財務票據;同時由勘查實施單位向礦政管理部門提交勘查費用的財務支出報表。據此可以反映出探礦權人委托勘查單位對勘查項目的具體實施開展情況,同時也可以真實了解到年度勘查投入情況。二是嚴把年度檢查關。要求勘查單位在提交的年度勘查報告中必須附有施工日誌。在該年度壹經發現勘查單位有以采代探行為或未提供賬務往來票據和勘查費用的財務支出報表的,年度檢查壹律作不合格處理;並視其情況報請頒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者,建議辦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資質。勘查工程達到設計要求的工作目的後,勘查單位必須及時停止施工,書面函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組織由國土、安監、公安、當地政府參與,對硐(井)口進行封閉。通過對上述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目前存在的以采代探、私挖亂采甚至圈而不探等現象,最大限度減少安全隱患,維護正常的礦業活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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